又一年的“618”来临之际
屏幕前的你
是否已经开始“剁手”?
面对各个促销活动
我们作为消费者
该如何避雷呢?
下面先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0日,刘某通过微信下单在程某处购买lamer品牌的精粹水2瓶、修复精华1瓶、防晒1瓶以及YSL品牌的粉底液1瓶,并支付了2079元。
随后,程某通过快递将上述商品交付给刘某。上述商品的生产日期、成分等均无中文标识。刘某未实际使用案涉商品。2021年12月6日,刘某明确表示主张十倍赔偿的事实依据是案涉商品没有中文标签。
裁判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解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化妆品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程某出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存在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险的情形,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刘某仅主张存在商品没有中文标签问题,该标签问题仅属于标注的瑕疵,不足以证明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故刘某要求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与原标签内容一致。案涉商品的包装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刘某关于退还货款2079元的主张于法有据。
因此,法院判令程某为刘某办理“lamer品牌的精粹水2瓶、修复精华1瓶、防晒1瓶以及YSL品牌的粉底液1瓶”的退货手续,并退还刘某货款2079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消费者因网络购物产生纠纷,法院判决部分支持消费者的典型案例。2021年上半年,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62791元,用户规模超8亿。
但因网络购物产生的问题也不少。典型的是欺诈、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消费者往往通过网页(自媒体)上的图片和产品介绍来了解相关信息,并不能真实地触摸和感受实际的商品。很多不法商家一味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一般在宣传上夸大事实、诱惑消费者上当购买。例如本案中的刘女士以不符合市场价格的金额购买了lamer品牌商品。值得庆幸的是刘女士并未实际使用案涉商品,未造成更大的损害。
温馨提示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但消费者网购时要认真了解商品特征,除了关注传统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险期外,还要注意商品有无中文标识、中文标识与原文是否一致,有无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是否过期等。另外,消费者要增强证据意识,如发生纠纷及时保存支付记录、聊天记录、快递单号、对方真实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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